务描述 |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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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示 意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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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规 范 |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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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提供 资料及份数 |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份,联合办证为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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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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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机关 承诺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